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职监测队伍建设,落实工作职责,明确工作内容,规范管理,进一步提高群测群防工作水平,有效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1〕43号)、《四川省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职监测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依靠专业技术力量开展巡查、排查,发现系自然因素诱发,且对城镇居民及乡村农户生命财产安全构成现实或潜在威胁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及时落实监测责任人和专职监测员,完善防灾预案,发放防灾明白卡及避险明白卡,并组织开展专职监测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及重点分工方案的实施意见》(凉府发〔2012〕20号)等明确的部门职责,指导、督促各相关行业职能范围内的水电、交通、工矿等建设项目业主和作业单位认真排查地质灾害隐患,建立防灾预案,明确监测责任,安排专门经费,落实监测人员,及时报告并消除险情和灾情隐患。
第三条 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职监测员(以下简称“监测员”)是指按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职监测的工作要求,承担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巡视、记录、发布预警信号、组织提前避让等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四条 每处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员不少于1名,省、州级预案点不少于2名监测员。原则上每个监测员只能负责一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工作。
第二章 任用及管理
第五条 监测员的选拔应坚持“自主、自愿、公平、公开”原则,由本人提出申请,村(居)委会书面推荐,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并经公示无异议后确认上报县级国土资源、财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要及时与选拔出的监测员签订聘用合同(协议书),明确监测内容、要求、责任、义务和待遇等。合同(协议书)一式四份,监测员、乡镇(街道办)、县级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各执一份。原则上,聘用合同(协议书)一年一签。
第七条 经专业机构技术人员调查并经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定为新增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监测员的配备工作,并按程序及时将相关信息上报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监测员需具备以下基本要求
(一)在当地生活或工作,熟悉当地地形、地质环境情况。
(二)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责任心强、热心公益、心理素质好,有相应的应变能力和组织能力。
(三)具有一定文化知识,能够担任地质灾害监测、巡查、预警信息发布、组织疏散避让、灾情险情及时报告等工作。
(四)申请人为受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村民、居民或企事业单位人员的优先考虑。
第九条 监测员外出或离开当地的应提前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安排代班或更换后方可离开,监测员或联系方式变更的须及时报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县、乡级人民政府要成立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员考核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考核管理工作。监测员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及年度考核。日常考核工作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会同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共同完成。要充分征求监测员所在地乡(镇)包村干部及村、社(单位)负责人和群众的意见,注重工作责任心、日常出勤、记录完备程度等。考核结果要作为监测补贴发放的依据。年度考核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在日常考核的基础上进行,注重业务能力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主要依据。
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监测员管理考核办法,并报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业务培训
第十一条 监测员上岗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应负责对其进行业务技能培训。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对监测员进行上岗技能培训和日常业务指导,可采取集中和分散等多种形式。业务技能培训每年不得少于1次。
第十二条 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监测员开展动态巡查和监测工作。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监测员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学习掌握地质灾害隐患识别、监测、成灾方式、临灾前兆、预警的基本知识,熟知所负责监测地质灾害隐患点的位置、灾害类型、规模、危险区范围、发展趋势、威胁对象及人数、监测内容和方法、预警方式、信息传送、安全撤离路线、临时避险场所等基本情况。
(二)按要求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日常监测和地质灾害隐患巡查排查。遇强降雨或连续降雨时段,应加密观测次数,做到雨前排查、雨中巡查、雨后核查,及时掌握隐患点的变化发展趋势。当强降雨来临前或出现险情时,及时发布预警信号,并协助当地政府组织受威胁群众提前转移到安全区域或应急避险场所避让。
(三)严格执行汛期和地质灾害高风险期值班值守制度,遇有极端天气和汛期应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认真做好值班记录,按时如实完整填写监测记录,定期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土资源部门报告监测情况。
(四)妥善保管好配发的器具物品,切实维护好地质灾害隐患点警示牌、标识牌和监测设施设备等。
(五)协助发放地质灾害避险明白卡,积极主动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常识,及时劝阻和上报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不当人为活动,协助开展防灾应急演练工作。
(六)积极参加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做好与地质灾害防治相关的其他工作。
(七)非汛期(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原则上每7天至少监测、巡视一次,受地震、雨雪等自然因素影响时,监测次数加密。
第五章 经费保障与管理
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要为监测员配备钢尺、专用记录本(笔)、雨具、手电、报警工具等必要的监测工作装备,并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
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可为监测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六条 各县市政府要将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职监测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每个预案点补贴不低于3000元,专项用于监测员的监测补助、监测预警、通讯补助等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应于每年12月5日前将辖区内监测员考核结果及补贴发放情况据实报送县级国土资源、财政主管部门。县级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辖区所有监测员年度考核结果及补助经费发放情况据实报送上级国土资源、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负责监测员的日常管理及监测补助费用的发放。应制定日常管理办法及监测补助发放方案,确保监测补助按月按时足额发放。对日常考核合格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应按时足额发放监测补贴。对日常考核不合格的,应酌情扣减直至停发监测补贴,及时更换监测人。监测补助发放情况要在当地媒体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以保障专职监测工作高效开展。
第十九条 对监测补助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截留、挪用、挤占、冒领等情况,一经查实,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六章 奖励与问责
第二十条 监测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州或县(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
(一)及时发现并上报地质灾害前兆信息,采取了有效防范措施,并避免了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
(二)及时通知群众撤离、协助政府部门组织群众避让,使受威胁的人员和财产得到及时转移,避免了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
(三)认真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工作,连续五年没有因发生地质灾害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
第二十一条 监测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乡镇(街道办)政府通报批评,扣减补助经费,情节严重的取消监测员资格,并视情节追究责任。
(一)发现地质灾害隐患或隐患点出现险情加剧征兆后,不上报、不预警,无故拖延或故意隐瞒的;
(二)监测工作中责任心不强或疏忽大意,未能及时发现地质灾害变形变化迹象和险情,发生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三)未按照要求开展地质灾害巡查和隐患点监测,切实履行巡查、监测职责的;
(四)连续三次(主汛期连续两次)日常考核不合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应取消监测员资格,解除协议。
第二十二条 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主动参与地质灾害监测工作。对于及时提供有效地质灾害前兆信息,或对防灾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州、县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