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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地质资料

凉山州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实施细则


来源:   时间: 2017年11月03日 【打印】【关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减轻和避免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州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土资源部和中国气象局关于联合开展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229号)、《中国气象局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司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关于调整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业务的函》(气减函〔2013〕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凉山州范围内从事或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是指一定时间和一定区域范围内气象因素作用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测预报。预警的对象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第四条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统一分为四个等级,由弱到强依次分别是:

  四级  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发生有一定风险;

  三级  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发生风险较高;

  二级  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发生风险高;

  一级  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发生风险很高。

  其中四级一般不发布,三级、二级、一级分别对应国土资源部门的地质灾害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

  第二章  气象风险预警等级确定与发布

  第五条  国土资源部门在收到气象部门未来24小时天气预报或者降雨趋势以及实时降雨信息,结合国家级和省级有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以及州、县(市)内前期过程降雨量数据,对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进行综合判断后,与气象部门会商共同确定,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并对公众发布。

  经会商后,拟发布一级预警时,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管地质灾害工作的领导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六条  国土资源部门和气象部门要建立信息交换和共享机制,州、县(市)地灾办要以手机短信为主,传真、电话为辅的形式将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发布到州、县(市)相关领导和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以及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工矿企业及在建工程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员。主流媒体要通过电视、广播等载体向公众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相关单位实时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并不断改进完善风险预警的技术水平,提高预警精度。

  第三章  防灾措施

  第七条  当发布三级预警信息时,相关部门和人员应按以下要求开展地质灾害防范工作:

  (一)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检查地质灾害隐患点群测群防网络运转情况,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加密监测,采取防御措施,提醒地质灾害隐患点附近的居民、厂矿、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密切关注天气变化,注意防范地质灾害。当地质灾害隐患点出现险情时,迅速组织受威胁群众撤离避让到安全地带,确保人员安全。

  (二)州、县(市)地灾办要实时跟踪雨情,应急、气象、国土资源、水务、环保等部门要加强会商,根据雨情及降雨量变化情况,实时调整更新预警信息,共同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

  (三)发改、经信、安监、教育、规划和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环保、卫生、旅游、移民、电力、通讯等部门要做好各自领域地质灾害隐患检查和工作督导,加强防范地质灾害。

  (四)监测员要及时通知受威胁群众提高警惕,注意地质灾害的防范,同时对隐患点进行巡查,发现有异常情况时,要及时、准确地向监测责任人、乡(镇)政府报告隐患点发生变化的情况,协助组织受威胁群众撤离避让。

  第八条  当发布二级预警信息时,相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应按以下要求开展地质灾害防范工作:

  (一)县(市)人民政府要督导检查地质灾害隐患点群测群防网络运转情况,督促乡(镇)、相关部门、单位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加密监测,采取防御措施。当地质灾害隐患点出现险情时,迅速组织受威胁群众撤离避让,确保人员安全。同时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待命准备抢险救灾。

  (二)乡(镇)人民政府要通知辖区内有关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值守,密切注意雨情变化,加强防范地质灾害。督促相关单位、监测人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巡查、排查,加密监测。暂停地质灾害隐患点附近的户外作业,撤离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中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当出现强降雨或出现险情时,迅速组织受威胁群众撤离避让到安全地带,同时组织有关人员待命准备抢险救灾。

  (三)州、县(市)地灾办要密切关注雨情变化,应急、气象、国土资源、水务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联系会商,根据雨情及降雨量变化情况,实时调整更新预警信息,共同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

  (四)发改部门要组织、督促预警区内大中型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区及周边加强地质灾害隐患巡查、排查、监控,防止因工程建设活动诱发次生地质灾害或工程本身遭受地质灾害危害而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

  (五)经信部门要组织、督促预警区内工业企业、煤矿企业生产活动区域加强地质灾害隐患巡查、排查、监控,通知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关注雨情变化,加强防范地质灾害。当出现强降雨或出现险情时,迅速组织受威胁人员撤离到安全地带避让,同时组织有关人员待命准备抢险救灾。

  (六)安监部门要组织、督促非煤矿开采系统、弃土场、尾矿库等生产活动区域加强地质灾害隐患巡查、排查、监控,通知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矿山企业停止生产。当出现强降雨或出现险情时,迅速组织受威胁人员撤离到安全地带避让,同时组织有关人员待命准备抢险救灾。

  (七)教育部门要组织、督促预警区内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的学校及周边地质灾害隐患巡查、排查、监控,通知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教师密切关注雨情变化,加强防范地质灾害。当出现强降雨或出现险情时,迅速组织受威胁师生撤离到安全地带避让,同时组织有关人员待命准备抢险救灾。

  (八)规划和建设部门要组织、督促对预警区内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的城镇建成区及市政设施周边地质灾害隐患巡查、排查、监控,通知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关注雨情变化,加强防范地质灾害。当出现强降雨或出现险情时,迅速组织受威胁人员撤离到安全地带避让,同时组织有关人员待命准备抢险救灾。

  (九)交通运输部门要组织、督促对预警区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的公路、铁路、航道沿线及周边的巡查、排查、监控,通知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关注雨情变化,加强防范地质灾害。当出现强降雨或出现险情时,迅速组织受威胁人员撤离到安全地带避让,同时组织有关人员待命准备抢险救灾。

  (十)水务部门要组织、督促对预警区内河道、水利设施、小型水电在建项目及建成项目生产生活场所及周边地质灾害隐患巡查、排查、监控,防止因水利设施毁坏、水库堤坝下沉、漫堤、河岸崩塌等诱发次生地质灾害。

  (十一)环境保护部门要强化对汛期高危企业的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监管,认真落实《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处置预案》,科学、及时、果断、有效地处置因地质灾害而次生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加强与同级政府应急办的信息会商,及时将预警信息传送相关排污企业。

  (十二)卫生部门要组织、督促对预警区内各级医疗机构及周边地质灾害隐患巡查、排查、监控,通知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关注雨情变化,加强防范地质灾害。当出现强降雨或出现险情时,迅速组织受威胁人员撤离到安全地带避让,同时组织有关人员待命准备抢险救灾,做好应急救护医疗物资准备。

  (十三)旅游部门要组织、督促对预警区内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景区的巡查、排查、监控,关闭受地质灾害威胁景区或景点,通知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和游客关注雨情变化,加强防范地质灾害。当出现强降雨或出现险情时,迅速组织受威胁人员撤离到安全地带避让,同时组织有关人员待命准备抢险救灾。

  (十四)移民部门要组织、督促对预警区内移民迁建区、移民迁建设施地质灾害隐患巡查、排查、监控,通知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关注雨情变化,加强防范地质灾害。当出现强降雨或出现险情时,迅速组织受威胁人员撤离到安全地带避让,同时组织有关人员待命准备抢险救灾。

  (十五)财政部门要做好应急资金准备;民政部门要做好应急物资准备,出现险情、灾情时,及时安置受灾群众。

  (十六)国网凉山供电公司、西昌电力公司、电信凉山分公司、移动凉山分公司、联通凉山分公司要加强对预警区内本系统相关设施地质灾害隐患巡查、排查、监控,通知受地质灾害威胁的人员关注雨情变化,加强防范地质灾害。同时,要安排技术力量检查、检修电力和通讯线路,确保畅通。

  (十七)监测责任人要密切关注雨情变化,当有异常情况或出现险情时,要及时、准确地向乡(镇)政府报告隐患点发生变化的情况,协助当地政府组织受威胁群众撤离到安全地带避让。

  (十八)监测员要及时通知受威胁群众提高警惕,注意地质灾害的防范。同时要加强对隐患点的加密观测次数,高度注意雨情变化。坚持24小时值班值守,实时掌握隐患点发展变化趋势及动态情况。当发现有异常情况或出现险情时,果断发出报警信号,并及时、准确地向监测责任人、乡(镇)政府报告隐患点发生变化的情况,协助当地政府组织受威胁群众撤离到安全地带避让。

  第九条  当发布一级预警信息时,相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应按以下要求开展地质灾害防范工作:

  (一)州及县(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要值守地灾办,随时掌握动态变化,不间断抽查、查询预警区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单位、隐患点监测人防灾责任、工作和措施落实情况。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增派力量指导、督促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将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所有群众迅速按撤离路线转移到避险场所或安全地带,确实保证人员安全。待确认无地质灾害危险后,方可允许群众返回,切不可因工作疏忽造成灾害事故。同时,组织有关人员随时待命,一旦发生灾情,立即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灾。

  (二)乡(镇)党委书记或乡(镇)长要立即安排、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所有群众迅速按撤离路线转移到避险场所或安全地带,必要时强行将群众转移避险,确实保证人员安全。待确认无地质灾害危险后,方可允许群众返回,坚决杜绝因工作和措施不到位造成灾害事故。同时,组织有关人员聚集待命,一旦发生灾情,立即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第一时间实施抢险救灾,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县(市)应急办、地灾办。

  (三)州、县(市)应急、国土资源、发改、经信、安监、教育、规划和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卫生、旅游、移民、电力、通讯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亲自部署、靠前指挥,并按照《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地质灾害防灾责任制(修订)>的通知》(凉府办函〔2012〕28号)明确的职责分工,立即通知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各有关单位、群众停止地质灾害隐患影响区的所有户外作业。同时,调集有关人员亲临基层一线,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所有人员迅速按撤离路线转移到避险场所或安全地带,必要时强行将群众转移避险,并组织有关人员随时待命准备抢险救灾。

  (四)公安部门要对预警区进行交通秩序维护,必要时进行交通管制;卫生部门要做好应急救护医疗物资准备;财政部门要做好应急资金准备;民政部门要做好应急物资准备,出现险情、灾情时,及时安置受灾群众;宣传部门要做好宣传报道和对媒体的服务与管理工作。

  (五)国网凉山供电公司、西昌电力公司、电信凉山分公司、移动凉山分公司、联通凉山分公司要保证应急指挥信息畅通、电力畅通。

  (六)凉山军分区、州武警支队要组织有关人员聚集待命,做好随时参与地方抢险救灾的准备。

  (七)预警区内在建工程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及施工现场负责人要立即停止所有户外作业,按照防灾预案内容,组织施工区所有人员迅速按撤离路线转移到避险场所或安全地带,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和主管部门。同时,组织有关人员随时待命准备抢险救灾。

  (八)监测责任人及村支部书记、村(居)委会主任、组(社)长要协同监测员通知预警区内受威胁群众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极大,同时向群众做好必要的解释说明,并协助当地政府组织受威胁群众迅速按撤离路线转移到避险场所或安全地带。

  (九)监测员要逐家逐户地通知受威胁群众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极大,做出相关的解释说明,并协助当地政府组织受威胁群众迅速按撤离路线转移到避险场所或安全地带。

  第四章  奖励与问责

  第十条  严格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凉山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奖励与问责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实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奖励与问责。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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