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自然资源局 凉山州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凉山州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衔接工作机制实施意见(试行)》 的通知
凉自然资发〔2023〕42号
各县(市)人民检察院,各县(市)自然资源局:
为进一步细化落实《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川自然资发〔2022〕52号)、《关于印发〈凉山州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凉检会〔2022〕14号)相关要求,健全我州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衔接工作机制,形成司法、执法工作合力,切实提升自然资源保护实效,现将《凉山州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衔接工作机制实施意见(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凉山州自然资源局 凉山州人民检察院
2023年7月31日
凉山州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
衔接工作机制实施意见(试行)
根据《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川自然资发〔2022〕52号)、《关于印发〈凉山州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凉检会〔2022〕14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加强行政检察与自然资源行政执法沟通衔接,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行政检察职能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职能,形成执法、司法合力,健全自然资源执法领域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机制,提高自然资源行政执法效能,提升自然资源法治保护水平,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美丽凉山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二、完善细化协同机制
(一)信息共享机制。人民检察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互相提供行政非诉执行、行政处罚以及违法线索,公益诉讼、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及刑事犯罪方面案件等信息,在法律咨询、复杂案件研究、重点问题及新型问题研讨方面相互帮助支持,必要时可共同开展专项检查、共同挂牌督办、共同联合办案。人民检察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各明确一个职能部门负责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的信息传递、情况通报、会议召集、联合行动部署等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络,保持日常联络渠道的畅通,
(二)违法线索移交协同机制。人民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涉及土地、矿产、国土空间规划等自然资源违法线索的,应及时移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处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公益诉讼监督案件线索,或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不作为的,应及时将线索移交人民检察院,提请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
(三)调查协同配合机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行使执法权时,部分涉违主体不配合办案、相关资料取证难,需要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职配合,否则将损害公共利益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向检察机关移送线索,检察机关通过法律监督职能,监督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职。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定职责时发现自然资源领域相关违法行为,需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数据、证据、专业性意见建议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提供;需要进行自然资源领域鉴定、评估或其他专业技术支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协同机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处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相关工作,或者发现可能会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情况时,认为适宜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的,可以邀请人民检察院介入,共同协作对行政争议进行实质性化解。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及自然资源领域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或者非诉执行监督案件时,发现案件适宜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的,应及时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沟通联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
(五)行政违法监督机制。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应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检察建议书可以同时抄送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检察建议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检察机关;因客观原因难以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的,应当制定具体可行整改方案并确定整改时限,及时向检察机关说明情况。
(六)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机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时,认为人民法院存在应当受理强制执行申请而不受理、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定或执行决定等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职责的情况,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人民检察院应依法予以监督。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为人民法院生效行政判决、裁定书、调解书有错误,或者认为人民法院审判程序、强制执行程序等司法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可以及时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人民检察院应依法及时受理、审查并做出处理决定。
(七)涉刑案件移送监督机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刑案件。人民检察院发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移送或不按时移送涉刑案件的,应当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其向公安机关移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移送涉刑案件时,认为公安机关应受理而不受理、应立案而不立案,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应当向人民检察院通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受理、审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八)民事公益诉讼响应机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自然资源违法案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支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党委政府安排和职责分工应当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但未启动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自然资源违法案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后,侵权状态仍然持续、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仍然受损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职能职责,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或者民事公益诉讼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人民检察院要高度重视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监督衔接工作,强化大局意识,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接受人大和政协的监督,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工作协调机构,负责本辖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和行政检察协同联动处置工作,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二)明确工作重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程序合法,实体公正,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强化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矿产资源保护。人民检察院要立足检察监督职能,加大对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违法采矿等自然资源领域案件的监督力度,以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涉刑案件移送监督为重点,依法监督和支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活动。
(三)强化督导检查。州自然资源局和州人民检察院加强对违法行为分析研判,对各县(市)落实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衔接工作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对违法乱占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问题及违法开采矿产资源问题严重的县(市),要切实加强监督,及时开展联合执法活动,督促地方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5年。
政策文件:http://dnr.lsz.gov.cn/zrzygl/zcfg/zcjd/202311/t20231113_25862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