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自然资发〔2024〕31号
凉山州自然资源
关于印发《凉山州耕地破坏程度鉴定暂行办法》
的通知
各县(市)自然资源局,州局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凉山州耕地破坏程度鉴定暂行办法》已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凉山州自然资源局
2024年7月19日
凉山州耕地破坏程度鉴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耕地,依法打击破坏耕地的违法犯罪行为,规范耕地破坏程度鉴定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及《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土地、矿产资源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2〕36号),结合凉山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县(市)自然资源局在查办和移送违法占用耕地的案件或司法机关因案件办理需要,对耕地破坏程度进行鉴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州自然资源局成立耕地破坏程度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州耕地破坏程度鉴定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局主要领导担任,委员会副主任由分管耕保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委员会成员由耕地保护监督科、执法保障中心、法规科(行政审批科)、自然资源调查确权登记科、自然资源权益与开发利用科、国土空间规划科、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生态修复科主要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耕地保护监督科,由耕地保护监督科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其他科室依照自身职责承办相应审查工作。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协助、配合委员会开展鉴定工作。
第四条 非法占用耕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耕地种植条件涉嫌遭到破坏:
(一)在非法占用的耕地上建窑、建坟、建房、修路或建设其他建筑物及构筑物,造成耕地无法耕种的;
(二)在非法占用的耕地上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开挖地基、压占等,致使耕地原有耕作层被破坏无法耕种的;
(三)在非法占用的耕地上堆放建筑垃圾、医疗废物、工业废渣等固体废弃物,排放有害废水、污水及粉(烟)尘等污染土地造成耕地无法耕种的;
(四)因其他人为因素导致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造成耕地无法耕种的。
第五条 违法占地行为涉嫌破坏永久基本农田面积达到5亩以上或者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面积达到10亩以上的,可以申请耕地破坏鉴定。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鉴定申请人认为确需进行耕地破坏程度鉴定的,经委员会同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耕地破坏鉴定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委托。申请鉴定单位委托鉴定报告编制单位开展鉴定,由鉴定报告编制单位编制耕地破坏鉴定报告,原则上鉴定报告编制单位应具有司法鉴定资质。
(二)申请。申请鉴定单位须向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
(1)耕地破坏程度鉴定申请书(应说明违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破坏的时间、位置、地类、面积等基本情况);
(2)被破坏耕地的具体位置、四至范围、类别及勘测数据。相关测绘成果由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
(3)申请鉴定单位委托鉴定报告编制单位开展鉴定的委托书复印件,鉴定报告编制单位资质证明材料,耕地破坏鉴定报告;
(4)申请鉴定地块的实地测量成果图、标注申请鉴定地块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或国土空间规划图);
(5)申请鉴定地块彩色现状照片或影像资料(远景与近景结合,反映出地块全貌,并在照片或影像资料上注明拍摄日期);
(6)所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相关材料。申请鉴定单位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受理。州自然资源局收到鉴定申请后,由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将有关材料退回,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及时告知申请鉴定单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需要补充材料的,申请鉴定单位收到补正通知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补正期限经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延期,逾期未提交补正资料,视为申请鉴定单位撤回鉴定申请。
(四)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由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邀请从事生态环境、土地、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测绘等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3人及以上奇数专家鉴定小组,专家鉴定小组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定,对鉴定地块进行实地勘查后,出具鉴定报告并签字。鉴定委员会对专家鉴定小组出具的鉴定报告进行会审,会审通过的,鉴定委员会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耕地破坏程度鉴定意见》后反馈申请鉴定单位。
(五)鉴定专家小组对鉴定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在鉴定(技术认定)过程中不得向其他人员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技术认定)事项有关的信息。专家鉴定小组成员出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条 在对耕地破坏鉴定报告集中会审通过前,违法占用耕地的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并恢复耕地原状,且经鉴定申请单位提交书面证明材料确认耕地种植条件恢复的,鉴定单位应在耕地破坏鉴定结论中注明耕地种植条件恢复的情况。
第八条 耕地破坏程度鉴定过程中产生的勘测、检测、鉴定等相关费用,由申请鉴定单位承担。
第九条 本办法由凉山州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https://dnr.lsz.gov.cn/zrzygl/zcfg/zcjd/202411/t20241105_275046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