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法制审核工作的通知

来源:法规科(行政审批科) 发布日期:2025-08-06 【打印本页】


凉自然资函〔2025〕175号

凉山州自然资源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法制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自然资源局,州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州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法制审核主体      

(一)州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局法制机构,即法规科(行政审批科)确定的法制审核人员进行法制审核。   州局成立法制审核团队,组织法律顾问或法律专家等专业人员共同参与法制审核工作。

(二)各县(市)局应设立法制机构,实现行政执法与行政执法监督分立,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本单位法


制机构独立组织进行法制审核。

   (三)各县(市)局应当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提高法制审核队伍业务素质。鼓励聘请法律顾问参与法制审核工作。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二、法制审核范围 

   (一)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局法制工作机构对拟作出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包括没收违法采出的矿产品、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建筑物、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测绘资质等行政处罚决定等。

三、法制审核程序 

(一)送审阶段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应当在执法部门(单位内从事执法的科/股室)完成对个案的调查审查工作,形成拟作出处罚决定的意见后,向法制机构提请。法制审核应提交以下材料:

  1.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情况说明;

   2.案件调查报告;

  3.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4.相关的证据材料;

   5.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审核阶段法制审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核的方式,审核以下内容: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2.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

  3.违法定性是否准确;

  4.法律适用是否正确;

  5.程序是否合法;

  6.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7.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8.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9.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法制工作机构自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情况复杂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三)出具审核意见法制审核机构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出具通过法制审核的书面意见;

2.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存在可修改的瑕疵的,退回执法

部门修改后再提交审核;      

3.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存在重大瑕疵的,出具不予审核通过的书面意见。      

四、法制审核责任      

  (一)法制审核不取代执法部门的审查职责。执法部门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执法部门对法制部门审核意见和建议应研究采纳,对法制机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按照有关工作程序,报请有关负责人决定或集体讨论决定。

  (二)行政执法决定实行“谁承办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对不按规定执行重大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1.执法部门或机关负责人未采纳法制部门审核意见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2.执法部门未按规定报送法制部门法制审核,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3.执法部门报送法制审查时,弄虚作假、漏报、瞒报材料,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4.法制部门在进行法制审核时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事实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附件:xx自然资源局法制审核意见书

               

                                  凉山州自然资源局

                                     2025年8月6日  

  政策解读:https://dnr.lsz.gov.cn/zrzygl/zcfg/zcjd/202509/t20250901_2874944.html


附件:

附件.doc

相关文档: